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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选标准
 
(一)“警民和谐之星”民警评比标准
    主要是在治安、边防、刑侦、经侦、禁毒、消防、交通、出入境、信访等一线岗位和窗口单位工作的在职民警。具体条件有:
1、政治立场坚定,热爱本职工作,努力钻研公安业务,工作勤奋,尽职尽责,秉公执法,甘于奉贤,工作成绩突出。
2、具有强烈的爱民意识,热情为群众服务,帮助群众办实事,解决难题,事迹感人,故事生动,群众满意率高。
3、具有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,在观念创新、体制创新、科技创新、管理创新、服务创新等方面成绩卓著,所推创的工作法在本地区、本单位得到推广者优先。
4、关心集体,团结同志,清正廉洁,模范作用好,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(二)“警民和谐之星”群众评选标准
    主要是在群防群治、联防救护、见义勇为、扶危济困、拥警助警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社会群众,具体条件有:
1、忠于职守,勤奋敬业,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,在本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。
2、有高度的正义感和责任感,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积极参与见义勇为、群防群治、抢险救灾、扶危济困等项工作。
3、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拥警助警,积极配合支持当地公安民警的工作,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。
4、家庭和睦,邻里团结,能够自觉与社会丑恶现象和不良风气作斗争,有良好的社会声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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